据《劳动报》报道,近日,浙江杭州的刘先生在平台找工作时,收到了招聘人员的信息。 交流结果显示,公司在员工成为正式员工后缴纳了五险。 于是她拒绝了这个职位,对方开始说“没什么应届毕业生”之类的奇怪的话,没想到在小刘的简历照片上乱涂乱画。 目前,刘先生已向平台报案。
现实中,试用期内员工发现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吗? 补充后,员工的相关权益还会受到影响吗?
试用期内也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试用期间劳动者实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能否补缴
单位应当缴纳但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应当补缴。 6个月内的补缴,用人单位可通过公司数字证书于每月5日-26日在自助办理平台操作。 超过6个月的补缴,由用人单位书面申请(说明补缴理由开始时间补缴基数等相关情况,加盖公章,由补缴对象签名确认)补缴对象有工作经历的人事档案原件和复印件招用登记资料 将补缴期间涉及的原始工资发放证明或者财务发放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公司参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按照规定
某职工于2020年4月1日进入某公司,在4月1日至5月31日试用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6月1日修改后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此时不存在连续状态,劳动者于2022年7月向劳动监察机关投诉的如果这家公司至今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没有超过监察调查的时效。
追缴记录对相关业务的影响
在日常生活中,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社会保障费一旦停止支付,将不利于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缴费年限计算,影响购房资格积分入户制度上海挂牌竞争等,不容忽视。
例如,2016年3月上海市出台住房限购政策“沪九条”,实际执行中规定了3个月的缓冲期。 上海市住建委表示,考虑到购房人因用工变化导致纳税或缴费手续短期中断,属于正常情况,可以视为连续缴纳。 实行的缓冲期,充分考虑了因工作变动导致的短期社会保险情况的普遍性。 来上海时间长社会保险停止供应时间短的一些外省市的购房者,这是利好。 但剩下的三个月未交的余地仍然非常有限,严禁补货。
除了买房外,目前很多上海的“准市民待遇”都是和社保缴费挂钩的,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障费,并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因为很多待遇的享受门槛上规定了“不包括补考”。 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或者持有人申请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期间未正常缴费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应当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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