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该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但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因此,如果确定为六级,如果大部分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要求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必须续签。
在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之前,企业不得解除合同。即使合同到期,企业也要续签合同期限,直到考核结果出来。职工工伤为一至四级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是5级到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必须续签。7年级到10年级。第一期固定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与职工一方不同意续订合同的,可以终止合同;第二个固定合同期限届满,员工要求续签的,企业必须续签。
《工伤保险条例》
受伤人员经鉴定认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一年后,因伤情变化,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伤残等级高于原伤残等级。原来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了吗?
原伤残等级为1-4级,复查鉴定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可调整月伤残津贴,原一次性伤残津贴不调整;原5-10级伤残工伤未达到四级及以上的,原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调整。这是因为一次性伤残津贴是对受伤害人身体或者生理损害的补偿,所以一次性伤残津贴应当按照受伤后首先认定的等级支付。受伤人员伤情发生变化,经复查鉴定达到月伤残津贴起征点的,应当按照复查鉴定等级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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