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2019年6月27日
上诉人:邱,女,1985年出生
被上诉人有限公司
初审法院裁定:
一 参赛日期:2010年11月29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 合同到期日:无固定期限
四、 劳动者工作岗位:客户经理
五、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2019年6月27日
七、申请仲裁时间:邱于2019年7月15日申请仲裁。
9.仲裁结果:
针对邱的第一次仲裁请求,厦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厦门劳动仲裁案第2370-1号裁决,驳回了邱的仲裁请求。
针对邱的第二次仲裁请求,厦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厦门劳动仲裁案第2370-2号裁决,驳回了邱的仲裁请求。
对初审法院问题的分析:
戴尔防御:
邱称,
1.戴尔以邱违反公司规定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全球业绩下降和严重损失,戴尔不得不裁员,但戴尔不愿承担赔偿。
戴尔防御:
初审法院认为:
初审法院裁定:
第二种情况:
邱先生上诉撤销原判决和改判:
2戴尔应向邱支付总计9401.7元的2018年和2019年“年度维护贡献奖”。
原因:
在一审法院引用的《夏政内字第18526号》和《夏政内字第18527号》公证书中,与邱和邱以及戴尔产品用户之间的通信有关的命令的内部形式等许多内容被篡改和捏造,戴尔一审证据的一些内容是凭空捏造的。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如《湘商内资字第18526号公证书》第10-26页涉及的第一批订单内容与实际收货和客户盖章确认的订单不一致,则不承认其相关性。第18526号公证书第27-118页涉及的第二批订单和第18526编号公证书第119-140页所涉及的第三批订单与实际收据和客户盖章确认的订单不一致,不应承认其相关性。
4戴尔的销售、服务和技术支持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法规没有规定,当销售人员下订单时,必须将产品发送至最终用户的工商注册地址。根据报价单和送货单的内容,买方信息以及最终用户的姓名和地址在买方盖章后提交给戴尔确认。最终用户的信息应以有效报价和交货通知为准。因此,仅根据最终用户的装运地址和工商注册地址之间的不一致性,无法确定邱和邱有故意隐瞒。
xznei字第18526号公证书第119-140页第三批订单的内容未提及最终用户。根据戴尔销售服务和技术条款与条件第2.3条,最终用户由买方确认。根据北京肯德提供的书面证据,该订单的最终用户显然是深圳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此外,戴尔提交的地址信息确认的相应企业名称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于第一批订单,戴尔根据福州市金安区5号楼903的签约地址捏造最终用户是福建中信网络安全公司的企业。根据戴尔提交的另一个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中信网络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位于10号楼421室。在涉案的第二批订单中,戴尔声称邮寄地址是大连施耐克创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但百度搜索后的地址不是施耐克的地址,而是大连致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地址。
1关于下订单的过程。根据销售、服务和技术分公司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经销商的版本,报价是买方根据其客户即最终用户的要求提交给卖方客户经理的产品规格、配置价格和其他信息的清单。客户经理将根据这些产品的要求详细报价,通过系统将数据提交给公司审核,然后将审核后的报价发送给买方。在买方盖章确认后,报价被视为已确定且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最终用户向买方厦门云计算公司发送了购买请求,买方找到了熟悉戴尔的业务人员邱,进行对接。然而,邱的部门是个人业务部门,而不是公司的业务部门。因此,发现邱负责公司的业务部门,并要求邱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报价和流程。从报价的有效性和真实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邱纯粹是在帮助厦门云计算公司连接戴尔的正常业务,为戴尔创造收入。出乎意料的是,这是戴尔被解雇的刑事证据。
2.关于邱先生为我刷卡的问题,邱先生受云计算公司委托代为刷卡。小额支付是商业活动中的常见操作,并不违反戴尔公司的规章制度。这在戴尔的日常业务活动中也很常见。
戴尔回答说,原审发现的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并要求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期间,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邱声称:
1.邱是内部销售经理;
此外,双方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邱在二审中提交:
1、邮件截图及报价证明实际用户深圳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指定接收地址不固定,邱未作弊;
2、通话录音材料证明戴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非邱某下单欺骗所致;
3.邮件截图,证明戴尔对产品销售有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邱无法决定;
4.销售培训内容,证明邱的销售运作完全符合公司的销售体系;
戴尔盘问:
1.邱在二审中提供的报价不存在中间买方和最终用户的问题。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戴尔直接签约,作为中间买家和最终用户。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将报价的相关信息发送给戴尔。因此,交货地址完全是用户的直接指示,但在本案涉及的第二批订单中,没有来自深圳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指示,第一批和第三批订单也不是来自最终用户的任何指示,如“深圳红莲”或“深圳小牛在线”。因此,该证据与本案完全无关,没有参考价值;
二审法院裁定: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没有不当;由于缺乏依据,邱的上诉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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